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4民初2857号
申请人内蒙古天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赤峰市松山区富龙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性别,证件号码[证件号码],民族,职业,住址赤峰市松山区新城玉龙大街中段路南金帝商务大厦******;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新井村。
申请人内蒙古天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赤峰市松山区富龙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性别,证件号码,民族,职业,住址,住址赤峰市松山区新城玉龙大街中段路南金帝商务大厦******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新井村。
本院于年月日受理了申请人内蒙古天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赤峰市松山区富龙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内蒙古天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赤峰市松山区富龙供暖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查明,申请人内蒙古天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赤峰市松山区富龙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内蒙古天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赤峰市松山区富龙供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于年月日经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内蒙古天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赤峰市松山区富龙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内蒙古天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赤峰市松山区富龙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宋超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