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迁西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天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民辖终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迁西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财政六院团结路西。
法定代表人:杨振宇,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天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新城金帝商务大厦****653。
法定代表人:贺广杰,总经理。
上诉人迁西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天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20)内0404民初66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迁西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1.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属于技术咨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是被上诉人利用自己的专业技术对上诉人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提供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属于技术咨询合同。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由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协议约定管辖合法有效。综上,本案应由双方协议约定的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认定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错误。二、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由于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直接导致其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本院以(2020)内04民终3240号裁定撤销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不予受理裁定后指令该院立案受理的案件。本院生效裁定已对本案纠纷性质及管辖法院予以审查,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宫 学 文
审 判 员 敖恩吉雅
审 判 员 张  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志 慧
书 记 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