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22民初2238号
原告:内蒙古天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玉龙大街中段路南金帝商务大厦A座3区A653室。
法定代表人:贺广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贺林,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林左旗富龙城镇供暖责任公司,住所地巴林左旗白音高洛。
法定代表人:王英骁,董事长。
原告内蒙古天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巴林左旗富龙城镇供暖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内蒙古天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1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秀明
二0二0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笑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