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南环保科技防腐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西南建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民申40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西南建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中区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高书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天府软件园****************/div>
负责人:邹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四川省西南建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四川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西南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在二审程序中,法院对西南公司提交的新证据未进行认定。1.二审程序中,为证明西南公司同被申请人曾就******;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人身伤亡时属于第三者”,西南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在二审开庭前刚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处获取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在上述条款中已明确将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受伤的车上人员排除在了车上人员责任险被保险人范围之外,那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车下遭受人身伤亡的车上人员就只能是第三者。该条款实质上就在西南公司与被申请人之间就******;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人身伤亡时属于第三者”进行了约定。但对该证据未予采信,对该事实未予认定,且在判决书未对该证据未被采信说明理由。2.二审法院错误地将几个保险合同割裂开,而未将几个保险合同作为一个完整的保障体系来看待,将导致本案受害人***身份既不是第三者又不是车上人员,将导致西南公司在对受害人家属承担赔偿责任后无法从被申请人公司获得赔偿。3.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混淆了保险事故和交通事故两个概念。受害人***应是本次保险事故的第三者,而非本车人员。(二)二审判决书认定******;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人身伤亡时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为商业三者险内容为事实认定错误,且无证据予以证明。(三)本案法律适用确有错误。1.二审法院以******;西南公司和人寿财保四川公司对‘第三者’的不同理解,是站在各自立场的不同理解”为由,从而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被排除适用,该认定错误。2.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人寿财保四川公司未提供证据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未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西南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四)本案案由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但一审和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一再强调事故的发生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或强调在这一过程中无其他介入因素,均未摆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传统的裁判思路,均未回归到合同纠纷的本质和合同条款的源头,由此导致误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人寿财保四川公司应否就***在案涉事故中的死亡事件承担保险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案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是对车外******;第三者”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本案受害人**银属于******;车上人员”,还是车外******;第三者”,是确定人寿财保四川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的关键。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结论,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个连续的过程,事故车辆因驾驶员操作不当驶出路外,坠于桥面左侧河沟里是先行行为,受害人***被甩出车体并被本车碾压致死是先行行为的后续表现,中间并无其他外在介入因数,因此,应当以先行行为发生瞬间受害人是否在车外作为判断其应否属于******;第三者”的标准。就查明的案件事实可以看出,案涉事故车辆失控瞬间,***仍是车上人员,因而不属于******;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所指******;第三者”。
西南公司和人寿财保四川公司对******;第三者”的不同理解,是站在各自立场的不同理解,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关于******;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的规定。关于西南公司主张与人寿财保四川公司就******;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人身伤亡时属于第三者”已达成协议的问题,因合同中并无该约定内容,其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商业三者险中关于******;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人身伤亡时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效力问题,因本案并不涉及免责事由,故不属本案审理范围。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西南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西南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省西南建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军
审判员*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