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南环保科技防腐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西南环保科技防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002执101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民族路。 被执行人:四川西南环保科技防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新华路249号。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西南环保科技防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股权进行了查询。因该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1002执101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在法律规定的两年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颜 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 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