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002执101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民族路。
被执行人:四川西南环保科技防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新华路249号。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西南环保科技防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股权进行了查询。因该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1002执101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在法律规定的两年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颜 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 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