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南环保科技防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红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四川西南环保科技防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35564号 原告:北京红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兴光五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系北京红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西南环保科技防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中区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红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狮公司)与被告四川西南环保科技防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红狮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红狮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红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