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35564号
原告:北京红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兴光五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系北京红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西南环保科技防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中区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红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狮公司)与被告四川西南环保科技防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红狮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红狮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红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