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730财保27号
申请人:天津新东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与内江北路交口四信大厦66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云南浙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实力心城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山街***路16号1幢。
法定代表人:纪术元,总经理。
被申请人:云南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江东时代花园IIA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东八里乡110国道与新环城路交界东130米处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新东煜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浙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250000元。申请人天津新东煜贸易有限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新东煜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浙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25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