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523执268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永安国际大厦27层27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连,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5月2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
被执行人:云南云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与金源大道春城时光花园5座27层270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云南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云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执行标的53089.51元。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扣划资金20000元支付给云南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云LA××**的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轮候查封,未实际控制),未发现**、云南云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司有其他银行存款或财产性权益,现**及公司已被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被执行人现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情况以电话方式回告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