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云0114民初4827号
原告:云南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江东时代花园ⅡA幢27层2701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云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麦地路大冲工业园区宝象物流中心B区2栋5层51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泽公司”)与被告云南云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天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云铁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钢材款24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退款利息,以240000元,自2021年4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至2022年4月11日,为59360元;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以上2-4项合计为309360元。事实及理由:2021年3月6日,原被告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了原告向被告购买钢材的规格、数量,合同总价款为1177894.78元,据实结算,预付50万元。合同第三条约定:“合同生效后,供方当天在云南王家营宝象物流园交货。”合同第六条约定:“合同生效后,需方在提货前付5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预付款50万元,并支付了10万元钢材款,但被告未按约定时间、数量发货。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发货,被告一直找各种理由推辞。2021年4月4日,被告就未能按期发货出具退款协议。协议载明被告收到货款合计60万元,被告于2021年4月5日拉120吨钢筋给原告抵账,如果不拉货,被告返还本金并向原告支付每月2%的利息,如一方违约,违约方追偿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如果被告没发货,被告应于2021年4月7日前退还60万元。”尽管被告出具了退款协议,但被告仍未按约定时间发货,也未按约定全额退款。被告仅向原告发货价值为345000元的钢材,并向原告退款15000元,截止起诉之日仍欠240000元未退还。原告认为,被告逾期退款的行为己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云铁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21年3月16日,被告云铁公司(供方)与原告天泽公司(需方)签订《钢材销售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钢材价款1177894.78元,合同生效后需方在提货前付500000元等。后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600000元。2021年4月4日,被告出具《退款协议》一份,明确被告云铁公司将原告天泽公司打来的500000元钢材款、100000元***的现金将在2021年4月5日拉钢筋120吨给***抵账,如果不拉货还本金加利息,每月2%的利息支付给原告天泽公司;如一方违约,违约方追偿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均由违约方承担;没有发货于2021年4月7日前退还600000元。原告自认被告出具《退款协议》之后向原告交付价值349703.96元的钢材,以及退还了款项1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本案原被告双方约定买卖1177894.78元的钢材,但因被告未能按约供货并出具《退款协议》,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案涉合同,故原告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钢材销售合同》,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因未能按约交付货物出具《退款协议》,原告自认被告已经交付价值349703.96元的货物以及退款15000元,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应退还原告款项235296.04元(600000元-349703.96元-15000元),原告该部分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退款利息应否支付的问题。被告未履行《退款协议》,已经构成违约,因双方约定违约金过高,本院酌情调减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标准计算自逾期之日即2021年4月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原告主张律师费10000元,未举证证实实际支付,本院不予支持;主张保全费,未举证证实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云南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云铁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钢材销售合同》解除;
二、由被告云南云铁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款项235296.04元,并支付以235296.0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标准计算的自2021年4月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三、驳回原告云南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4元,由被告云南云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318元,原告云南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