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24执1056号之二
被执行人:陕西常青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侯久意与康国卫、陕西常青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常青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703011580000XXXXXX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237.00元。现因被执行人陕西常青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常青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703011580000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37.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童兴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任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