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24执1056号之一
被执行人:陕西常青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侯久意与康国卫、陕西常青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作出的(2020)陕0924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常青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应缴纳案件受理费2237.00元,因被执行人陕西常青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移送执行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常青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账户703011580000XXXXXX内有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常青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703011580000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3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童兴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任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