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902民初11107号
原告:***,男,1954年2月1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河南省诚德规划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丽都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西崛起时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35497046Y。
法定代表人:*战平。
第三人:***,男,1976年4月5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诚德规划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诚德规划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