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诚德规划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省诚德规划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29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诚德规划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黄河路与丽都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西崛起时代C座1001室。
法定代表人:赵战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皖江,河南晖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丹,河南晖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第三人:顿富涛,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照阳,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诚德公司河南省诚德规划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德公司),原审第三人顿富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9民终1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于2021年6月17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缺乏证据支持。原审一方面认定***提交的任命文件、监理合同、银行明细等证据可相互印证证明***的主张,另一方面又认为诚德公司、顿富涛对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亦提交了相关证据,使得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属认定事实不清。***一审证据(九)所举的工程款支出申请单、工商银行濮阳濮京支行银行转款明细单证实,2019年1月29日,***向诚德公司出具工程款支出申请、经诚德公司负责人王培培审批结算金额,按17%扣取管理费并扣除风险金2万元,其余工程款(监理费)由其公司会计个人银行账户转给***。***一审证据(十三)证实,2019年9月19日,诚德公司给***出具的《基建项目付款申请审批单》,是基于***申请,诚德公司认可应由***结算该项目监理费用,足以认定***是涉案工程监理费用的实体权利人、资质借用人。顿富涛向***转款支付工人工资只有其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只能证明顿富涛与***有资金往来,不能证明顿富涛就是涉案工程的负责人。诚德公司辩称安排顿富涛开拓涉案工程监理业务,顿富涛却当庭陈述没有和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任何人接触过。且***起诉的是诚德公司,顿富涛是诚德公司员工,与诚德公司有利害关系,其证言缺乏证明力。二、***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1.***于2016年下旬开始与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商谈承揽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加油站改造施工阶段的监理业务,***2016年12月20日向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罗萌通过QQ邮箱发送诚德公司准入中石油书面资料电子档进行预审查,2017年2月6日以公司名义办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承包商准入三类、二类资格,经河南分公司评审通过准入三类资格并于3月22日签发正式文件,3月13日带领徐武杰参加了河南销售分公司投资工程处组织的二类承包商准入评审会,经河南销售分公司各处室专家详细评审,同意向中国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推荐入围二类承包商,4月29日河南销售分公司投资工程处李工向中石油销售分公司上传诚德公司入围电子文档,经中石油集团公司承包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颁发二类准入证书。2.***经过多次与河南销售分公司投资工程处陈永峰沟通商谈后,于2017年1月13日带领王培培一同参与了中石油河南销售2017年度加油(气)站建设工程监理竞标会中标,1月16日应陈永峰要求通过QQ邮箱发送诚德公司资质资料,1月22日与陈永峰通过QQ邮箱电文沟通合同细节,最终形成合同文本,并于2月15日签了2017年度监理合同。3.***2018年3月5日QQ邮箱收到北京国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中石油2018年度加油站施工监理业务电子档投标邀请函,3月8日支付购买了招标文件,2018年3月14日诚德公司出具投标代理人委托书,3月20日诚德公司向招标代理支付了投标保证金。***2018年3月27日以诚德公司名义参与投标并中标,4月9日领取了中标通知书,向招标代理机构通过自己银行账单转账支付招标代理费,4月23日代表诚德公司与招标单位签订监理合同。4.诚德公司法人代表赵战平出具的《证明》充分证明***与诚德公司达成一致借用诚德公司的资质独立承揽诉争的监理工程,赵战平在庭审中否认该事实违背诚实信用原则。5.曾经受聘为***工作的监理人员赵志宾等人的证人证言也证明***是监理工程的实际承揽人。6.***与顿富涛及徐艳萍往来账目,转账记录显示***通过顿富涛刷信用卡借用5万多元,***又支付顿富涛刷卡套现资金5万多元,***向顿富涛支付工资记录,证明顿富涛所谓转账给***的款项是支付工人工资的陈述是虚假陈述。诚德公司应将63000元监理费支付给***。三、原审程序违法,原审是***起诉诚德公司索要监理费,顿富涛是诚德公司职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如果顿富涛与***有其他纠纷,也应另案主张。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诚德公司提交意见称:诚德公司不应将剩余63000元监理费支付给***。***与诚德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诚德公司已将剩余63000元监理费支付给顿富涛。原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请求依法驳回本案再审申请。
顿富涛提交意见称:***申请再审事由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并未提供任何与诚德公司书面的合同约定,而顿富涛提供了与诚德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故不能因为***经办了部分事项就认定项目是***借用诚德公司资质所实施。诚德公司曾给***打过款是事实,但并非基于***是资质借用人的身份,诚德公司从未认可***是案涉项目的实际施工人。顿富涛是主动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经法院询问及释明,顿富涛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原审程序并不存在违法之处。***所提证据并非“新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相应主张。请求依法驳回本案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审中,顿富涛已提交证据证明其向公司交纳了涉案保证金,且为支付工人工资而向***转款,能够证明顿富涛系涉案工程的负责人。***在再审审查环节提交的由诚德公司法人代表赵战平出具的证明,无时间落款及公司盖章,且赵战平在原审中亦作出不同陈述意见。***提交的与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沟通过程证据,该证据并非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新证据;且原审已经查明“2017年2月13日诚德公司成立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加油(气)站工程建设项目监理项目部,任命***为该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项目一切事宜”,故该证据亦不能证明***的相应主张。原审中顿富涛提交证据证明其向***支付38万余元的银行流水,称此款系让***支付监理人员工资,***辩称系其他经济来往,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是何经济来往,再审审查中亦未提供证据对该事项作出充分合理解释说明。故原审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作出相应处理,符合现有事实证据,亦不存在程序违法之处。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孔庆贺
审判员  周新峰
审判员  尚 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翟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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