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民终30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诚德规划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黄河路与丽都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西崛起时代C座1001室。
法定代表人:赵战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俊斌,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绿能融创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文留电光源园区。
法定代表人:崔拥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满,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慧,湖南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原绿能高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胜利路312号。
法定代表人:别锡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慧,湖南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融创禹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朝外门写字中心B座26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晓鹏,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上诉人河南省诚德规划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绿能融创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能融创公司)、河南中原绿能高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原绿能公司)、北京融创禹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禹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928民初3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诚德公司对其主张的结算审核、造价、咨询费提交了增值税发票,履行了案涉合同中约定的要求付款之前置程序义务。但本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需对诚德公司要求绿能融创公司支付费用的基本事实进一步查清,对诚德公司要求中原绿能公司、北京禹城公司承担责任是否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需进一步查清认定。故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中,应注意查明以下事实:一、诚德公司对于绿能融创公司委托的案涉造价咨询服务事项的完成情况,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二、进一步查明诚德公司交付绿能融创公司《绿能LNG调峰站结算审核报告》及绿能融创公司使用的基本事实;三、依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查明诚德公司主张的造价、咨询费用数额如何确定的事实,本案中,是否存在合同中约定的最终竣工结算的误差率超出±3%的情形,对于涉案造价、咨询费用数额的确定有无影响。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928民初39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省诚德规划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彦敏
审判员 李 辉
审判员 马艳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吴旭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