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诚德规划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省诚德规划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南绿能融创燃气有限公司、绿能高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8民初3937号之三
原告:河南省诚德规划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丽都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西崛起时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35497046Y。
法定代表人:赵战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俊斌,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绿能融创燃气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濮阳县电光源园区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6921968839。
法定代表人:崔拥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野天,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亮,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能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南春路****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6468808X1。
法定代表人:武少国,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野天,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亮,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原绿能高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胜利路**信用代码:91410000719184971N。
法定代表人:别锡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野天,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亮,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融创禹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朝外门写字中心****代码:91110105801789072B。
法定代表人:刘晓鹏,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关于原告河南省诚德规划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绿能融创燃气有限公司、绿能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原绿能高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融创禹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绿能高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绿能高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诚德规划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绿能高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聂泠雪
审判员  张忠伟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甘 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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