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8民初3937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省诚德规划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丽都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西崛起时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35497046Y。
法定代表人:赵战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俊斌,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绿能融创燃气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濮阳县电光源园区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6921968839。
法定代表人:崔拥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绿能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南春路****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6468808X1。
法定代表人:武少国,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中原绿能高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胜利路**信用代码:91410000719184971N。
法定代表人:别锡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融创禹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朝外门写字中心****代码:91110105801789072B。
法定代表人:刘晓鹏,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人河南省诚德规划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绿能融创燃气有限公司、绿能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原绿能高科有限公司、北京融创禹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河南省诚德规划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分别将被申请人河南绿能融创燃气有限公司、绿能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原绿能高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融创禹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在275,000元(共计1,100,000元)的范围内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豫0928民初3937号民事裁定:
一、将被申请人河南绿能融创燃气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在275,000元的范围予以冻结,期限为12个月;
二、将被申请人绿能高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在275,000元的范围予以冻结,期限为12个月;
三、将被申请人河南中原绿能高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在275,000元的范围予以冻结,期限为12个月;
四、将被申请人北京融创禹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在275,000元的范围予以冻结,期限为12个月。
申请人于2020年6月28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绿能融创燃气有限公司、绿能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原绿能高科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变更对北京融创禹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在275,000元的范围内为11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单独查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绿能融创燃气有限公司、绿能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原绿能高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各自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聂泠雪
审判员 张忠伟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甘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