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银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华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江苏菲博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民初2874号之二
原告:江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朱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永新,启东市东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华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启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海路**/div>
法定代表人:汤爱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华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19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毛才华
人民陪审员  印雪平
人民陪审员  周晓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施佩谨
书 记 员  邱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