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利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瑞利工程有限公司、瑞安市腾达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81执40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东山街道经济开发区港口大道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CRB586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哲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瑞安市腾达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飞云街道**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51907009K。 法定代表人:**有。 被执行人:**,男,1991年0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腾达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381民初555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3年7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瑞安市腾达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偿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利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从2023年3月1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23)浙0381执1251号案将被执行人瑞安市腾达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移送执行转破产审查,现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3)浙0381破77号,尚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走访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一、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或未开设账户,或账户内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二、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无房地产登记信息;三、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的车辆,该车辆登记时间为2013年,本院已裁定查封,(查封日期自2023年10月23日至2025年10月22日止),并发起布控、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限期交出通知,被执行人逾期未交,已对其采取罚款措施,因未扣押车辆实物,暂无法处置;四、被执行人**在平安保险有限公司有尾号为6880的保险单,剩余现金价值为6110元,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尾号为5532、5529的两份保险单,剩余现金价值为64305.45元,以上三份保险单本案均已予以扣划,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案件在执行,优先扣除法院费用,本案分配到金额为37925.52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五、被执行人**在温州范围内无工商登记信息;六、被执行人**在住所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无法联系。 就本院前期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续封或续冻最终导致无法执行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本次执行到位案款37925.52元,诉讼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系统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瑞安市腾达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瑞安市腾达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对于程序终结亦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浙0381执400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