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利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瑞利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381民初125号 原告:浙江瑞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东山街道经济开发区港口大道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CRB586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原告浙江瑞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2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50000元及利息(从2022年3月1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3月9日,瑞安市腾达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经内部清算,结欠原告浙江瑞利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计1436658元,其中831829元折算为650000元由被告**个人偿还,被告**出具650000元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并由腾达公司在担保人处加盖公章,借条约定2023年3月9日归还200000元、2024年3月9日归还200000元、2025年3月9日归还250000元,如果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并按季度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嗣后,因被告未按约偿付,原告于2023年5月22日就2023年3月9日到期应付的200000元诉至本院,后经执行到位37925.52元,本院(2023)浙0381执400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自愿对腾达公司结欠原告浙江瑞利工程有限公司折算后的650000元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并出具借条,未违反法律规定,第一期200000元经判决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及腾达公司未能履行完毕,同时本院于202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瑞安市腾达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现第二期200000元还款期限即将届满,而被告**在庭审后明确表示无力偿付剩余款项,被告表明其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提前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瑞利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从2023年3月1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25元,减半收取计4612.5元,由被告**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附文: 一、不履行裁判惩戒后果警示 1.【追究刑事责任告知】义务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义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或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拒不交出执行标的或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的,法院将视情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报告财产义务、拒不履行后果告知】执行期间,义务人必须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拒不报告又不履行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义务人报告财产不实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3.【交付车辆义务告知】义务人应当将名下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4.【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将对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含禁止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并有权利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 5.【特殊身份执行措施告知】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6.【**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用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义务人除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还需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履行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应承担执行费和因执行程序产生的申请执行费、评估费、保管费等。 7.【强制执行信用污点告知】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一旦案件立案执行,义务人的被执行信息将成为信用污点,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在案。 二、执行风险告知 1.【申请保全、提供线索告知】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 2.【申请破产权利告知】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告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执行不能风险告知】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执行的风险。 注:义务人是指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债务人、被执行人;权利人是指享有生效法律文书赋予权利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