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9648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漾滨村11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蕾,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跃进村1147号。
被告:上海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竖新南路279号(上海竖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华。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400号。
负责人:徐峰,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11月26日,原告***以本案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且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施 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倪利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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