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1750号
原告:上海北新月皇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外钱公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竖新南路xx号(上海竖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北新月皇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2023年3月2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北新月皇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