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9994号
原告:上海北新月皇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外钱公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竖新南路279号(上海竖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北新月皇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以双方正XX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北新月皇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花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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