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盛琍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盛琍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宇培速通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7389号
原告:上海盛琍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晓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富,上海华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宇培速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冒锋。
本院受理上述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疫情影响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程序中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许雯雯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伊菡
书 记 员 吴英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