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盛琍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盛琍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宇培速通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7389号之一
原告:上海盛琍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晓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富、张有金,上海华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宇培速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冒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兰兰,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上海盛琍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盛琍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熙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康雅莉
书 记 员 李佳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