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盛琍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盛琍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民特209号
申请人:上海盛琍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3560号4号楼2层东裙楼A区2347室。
法定代表人:黄晓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金,上海华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1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茶陵县。
申请人上海盛琍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上海盛琍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2022)办字第155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一、该裁决书裁决程序不当,严重违反证据规则。仲裁庭审过程中并未提及“对试用期限进行举证”,仲裁员对这一决定仲裁结果的关键性问题并未组织举证质证。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且通过庭审中已经证实的证据(试用期不符合录用证明、试用期收条)也可以得出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是处于试用期阶段的结论。在庭审中主要集中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问题进行举证,而最后裁判结果却无视庭审中举证规则,且无视关键性证据,直接断定被申请人没有试用期,该裁决程序不当,严重违反了证据规则。二、该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一)被申请人**在解除关系时尚处于试用期。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事实关系。申请人所在公司所有员工均设置试用期,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虽无劳动合同上的约定,但是有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的离职时试用期工资收条的证据予以证明。裁决书上直接认定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公司正式员工明显认定事实错误。(二)裁决的赔偿金额认定错误。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2日入职,2021年12月31日因其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与申请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在支付被申请人八天实际工作天数工资的基础上额外多付其2日工资。仲裁裁决书上对该事实并未提及,属于明显认定事实错误。这种“一刀切”的裁判结果着实有失公允。三、该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该案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应是该份裁决所适用的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被申请人**辩称,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理由,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进行审查。本案中,申请人上海盛琍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以及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要求撤销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申请人关于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相关主张实质涉及事实认定,不属于法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至于申请人关于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经审查,在仲裁阶段上海盛琍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已提出因**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上海盛琍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系合法解除的抗辩。上海盛琍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就己方提出的抗辩所涉事实本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仲裁笔录以及上海盛琍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的陈述均能反映在仲裁阶段,上海盛琍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充分行使了举证质证的权利,至于提交何项证据,是否提交某项证据,仲裁员并未对上海盛琍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加以限制,完全属于其行使自身权利的自由。而事实上,上海盛琍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审查过程中亦表示对于**试用期的约定仅存在口头约定,并无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因此,申请人关于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本院实难采纳。故申请人上海盛琍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上海盛琍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2022)办字第15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80元,由申请人上海盛琍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盛 萍
审 判 员  刘 佳
审 判 员  娄 永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功楷
书 记 员  李星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