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盛琍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盛琍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供应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608-1号
原告:上海盛琍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321396927,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3560号4号楼2层东裙楼A区2347室,法定代表人黄晓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金、张有富,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供应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3950814143,住所地:江苏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峨溪路777号,法定代表人冒锋。
原告上海盛琍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供应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供应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号36×××66内资金859000元并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盛琍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供应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号36×××66(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市西支行)内资金859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春 浩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进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