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24823号
原告:上海盛琍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3560号4号楼2层东裙楼A区2347室。
法定代表人:黄晓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富,上海华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聚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剑河路599弄103、105、107号底层。
法定代表人:朱裕昆,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盛琍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聚爱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上海盛琍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盛琍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虹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高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