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5074号
原告:上海盛琍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3560号4号楼2层东裙楼A区2347室。
法定代表人:黄晓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金,上海华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宁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EG102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4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盛琍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宁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盛琍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盛琍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盛琍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亚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