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盛琍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盛琍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紫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4160号
原告:上海盛琍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晓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富,上海华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紫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徐湘红。
被告:浙江**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许明曙。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盛琍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紫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新冠疫情影响,本案当事人无法正常参加诉讼,本院决定中止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沈 雯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颖杰
书 记 员  朱雯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