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4160号之一
原告:上海盛琍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晓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富,上海华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金,上海华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紫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徐湘红,董事长。
被告:浙江**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望海街道集镇镇北。
法定代表人:许明曙,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剑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盛琍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紫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盛琍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盛琍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盛琍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 雯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牛子䶮
书 记 员 朱雯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