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宝旺德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宝旺德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聂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藏0623执1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住所地聂荣县,联系电话182XXXXXXXX,。
被执行人四川宝旺德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男,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108号2栋2单元16层1601号,联系电话157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庞婧敬
**申请四川宝旺德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聂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藏0623民初8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聂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藏0623民初81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索南曲吉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索南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