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05民初1729号
原告:***,女,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被告:曾广荣,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被告:厦门鑫泓宇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94227862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与被告曾广荣、厦门鑫泓宇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0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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