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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绘金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绘金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网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14民初5371号
原告:江苏绘金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N2L710P,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天行西路9号润璟科技广场3幢602-2室。
法定代表人:张玉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奎,江苏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南京网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339466379N,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57号6幢1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王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江苏绘金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绘金暖通公司)诉被告南京网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加投资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尚小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绘金暖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奎、被告网加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绘金暖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失50000元及利息损失992.16元(自2019年5月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至判决生效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合伙协议关系,双方于2019年1月5日签订《阿里百川网加创新基地入驻孵化协议》,后因双方经营差异,2019年5月签订《孵化终止协议》,约定原告履行协议从阿里百川网加创新基地搬出,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原告于2019年5月7日搬出,被告只支付了部分赔偿金,尚欠原告50000元赔偿金。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后被告于2019年9月3日向原告支付了50000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网加投资公司辩称,涉案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赔偿金的支付时间;原告确实于2019年5月5日搬离涉案房屋,但没有完成实际的办理手续,且原告之前对涉案房屋的装修存在一定隐患,涉及一些费用,因此,被告认为原告不算完全搬离;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发票开具的时间是2019年6月11日,完成付款是在次月,被告于2019年7月15日完成扣税后,与会计核对完准备申请完成打款流程,原告称要发律师函,因此,被告当时没有将尾款50000元付给原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原告绘金暖通公司与被告网加投资公司签订《阿里百川网加创新基地入驻孵化协议》,约定绘金暖通公司租用网加投资公司的房屋等事宜。后原告绘金暖通公司(乙方)与被告网加投资公司(甲方)签订《孵化终止协议》,载明:“一、甲、乙双方同意终止于2019年1月5日甲、乙双方共同签订的《阿里百川网加创新基地入驻孵化协议》(以下简称:入驻协议)。二、房租,甲方已收取乙方自2019年1月5日至2020年1月4日期间的租金共计256962人民币元,甲方同意减免50日房租,并免除2019年3月25日之后产生的房租,扣除已经产生房租,甲方将房租余款退至乙方汇款账户。三、履约保证金,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由乙方向甲方缴纳的《入驻协议》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万伍仟圆整。四、赔偿金,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以赔偿乙方因《入驻协议》产生的全部损失。五、乙方需保证所有装饰完好,乙方搬完乙方物品后,如有损坏,乙方赔偿相应损失或负责维修恢复原样。六、乙方因《入驻协议》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装修人工费、装饰材料、消防及相关报审费、水电费、物业费、通讯费等费用。七、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搬完所有物品,乙方按搬完后2日内,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八、双方确认,本协议作为双方提前解除入驻协议的最终解决方案,甲乙双方因入驻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解除入驻协议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未全部了结,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对方要求或主张履行本协议之外的任何事项,亦不得将本协议有关的相关内容向第三方泄露、透露或使第三方知悉,否则,违反任何一项,乙方将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因此支出的一切费用等)……”
《孵化终止协议》签订后,经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房租、物业费、履约保证金及赔偿金共计194368元。2019年5月5日,原告搬离涉案房屋。2019年5月2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44368元。2019年6月11日,原告绘金暖通向被告网加投资公司就本案钱款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双方因涉案款项给付事宜多次通过微信形式进行沟通,2019年7月15日,原告工作人员年军伟称“今天15号了答应15号前把钱付给我的@王某”。2019年9月3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50000元赔偿金。
本院认为:原告绘金暖通公司与被告网加投资公司之间签订的《孵化终止协议》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终止后,原告绘金暖通公司按约搬离涉案房屋,被告网加投资公司未按约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应当承担本案纠纷责任。原告主张逾期利息计算期间为2019年5月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但终止协议中就赔偿金支付时间并未明确约定,且根据之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支付上述赔偿金需原告开具相应发票抵扣税款,原告也同意变更剩余50000元赔偿金的给付时间为2019年7月15日前。现被告于2019年9月3日支付了该笔款项,造成原告相应资金被占用的时间为2019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2日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利息291.99元(50000元×4.35%/365天×49天)。关于原告主张的5000元损失费用,涉案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因被告逾期给付赔偿金造成的全部损失由被告承担,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其他损失情况,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没有实际完全搬离及因装修产生费用等,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涉案房屋已实际另行出租,故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网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绘金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利息损失291.99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绘金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南京网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南京网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尚小强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墨子
书 记 员 宋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