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万泽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与天津万泽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民三初字第6438号
原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住所天津市河东区。
负责人翟映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万泽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与被告天津万泽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元,收取68.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