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2民初6255号
原告:靖江市恒生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东兴镇封头坝西首50米(原惠丰乡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孔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我权,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江苏邦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滨江新区越江村村民委员会内。
原告靖江市恒生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邦凯建设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靖江市恒生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当月18日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恒生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72元,减半收取计7486元,由原告靖江市恒生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