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坤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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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12民初4099号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石镜街4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566057815Y。
负责人:刘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小丹,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临安区。
被告:丁水花,女,1958年6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临安区。
被告:裘云涛,男,1956年12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临安区。
被告:杭州坤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梅树桥无门牌1(2幢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3993448249。
法定代表人:程建群。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诉被告***、丁水花、裘云涛、杭州坤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翔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小丹、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水花、裘云涛、坤翔公司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27399.76元及利息24234.1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8月2日,之后利息要求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2、判令被告丁水花、裘云涛、坤翔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钱是我借的,是应该我还。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7日,原、被告订立《自助循环贷款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1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利息为年利率10.332%,逾期加收50%的罚息,额度有效期为2020年1月17日至2021年1月14日,按季付息、利随本清。被告丁水花、裘云涛、坤翔公司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被告***未按时还本付息,担保人也未履行相应义务。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借款人民币227399.76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24234.19元【利息(含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8月2日,之后利息要求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
二、被告丁水花、裘云涛、杭州坤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38元(已减半),财产保全申请费1778元,共计4316元,由被告***、丁水花、裘云涛、杭州坤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益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