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5民初8926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
被告:广州市筱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被告***、广州市筱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筱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筱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依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1440元及焊工工资9200元、吊装支撑费用1600元、2021年4月13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超期租金168117.12元,合计240357.12元;2.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欠付工程款和超期租金为基数,自欠付之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受理费、保全费;4.三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担保费8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永通五金二期厂房新建项目”的需要与原告签订了《施工合同书》,双方就合同价款、结算方式、时间及付款方式、责任与义务达成共识。随后,原告按应被告要求完成施工,但被告却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是合同当事人,***是***的妻子,也是涉案项目的付款人,应当为夫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筱沐公司为涉案项目的发包人,应当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1.双方约定涉案工程为总包价格包工包料并不存在**公司所称的工人工资等额外费用,涉案施工合同书签订于2021年3月16日,该合同为**公司向***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条款与双方进场时约定不一致,**公司并未对其中加重***的条款告知或明示。同时本案原告并未证明其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故该合同不能作为其向***主张责任的依据。2.***实施的涉案钢板桩工程存在变形、支撑不足等众多严重问题,**公司对上述问题拖延甚至拒绝采取有效措施,严重拖慢工程进度并导致***需要不断维修而产生经济损失。此外,因为涉案钢板桩工程质量问题还导致涉案工程被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停工整改,进一步拖延了工程进度。3.因为**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也在本案提起反诉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4.因为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双方未对工程量、工程款项以及损失赔偿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公司无权要求***支付其所主张的款项。退一步而言,因涉案钢板桩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施工难度增大,施工周期拖长,超期使用的钢板桩也不应该由***承担任何付款责任。5.***是***的配偶,***的工作主要是在外承包工程,***并非本案工程合同的相对人亦非实际施工人,**公司要求其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筱沐公司辩称:1.其不是《施工合同书》的签订主体,是涉案工程对外公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授权***可以以筱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也不追认***签订合同的行为。2.本案**公司自认的法律关系为租赁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即使筱沐公司需要承担责任,也仅需对施工部分承担责任,而不包括租赁部分。3.筱沐公司已足额向***支付全部应付工程款,不拖欠***已完工的进度款。4.**公司的施工未达到约定要求,其施工的钢板桩下面一头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固定,以至于在一段时间后偏移预定位置,基坑支护的钢板桩变形较大,造成大量的地下水涌出;导致旁边厂房围墙倒塌。工作人员发生问题后及时联系**公司工作人员,但其处理不及时,推卸责任。超期租金是因为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导致钢板使用超期,该损失是**公司的过错而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反诉被告立即向反诉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5166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反诉被告施工的钢板桩支护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多次出现钢板桩脱扣、漏水、支护不合格等情形,在出现问题时消极应对,拖延甚至拒绝有效整改,导致涉案工程被政府督查及要求整改,导致反诉原告产生直接经济损失151660元。
反诉被告**公司辩称:1.依据反诉原告提供的材料可以证明涉案工程并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质量瑕疵也已经完成整改,并已经达到合格要求。2.钢板桩施工图纸是涉案工程的发包单位及设计单位等对反诉原告的施工要求,反诉被告是依据与反诉原告明确签订的合同进行施工,如该合同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属于反诉原告的责任。因此,产生的相应质量问题应由反诉原告承担。反诉被告仅对合同要求的工程内容予以负责,同时也已经依据相应质量要求予以交付。
被告筱沐公司述称,对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不发表意见。
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及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6日,***的施工员**建(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钢板桩施工合同》,记载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永通五金二期厂房新建项目,工程内容:***板桩支护工程。二、承包方式和计价方式及综合单价1.乙方承包的方式和内容: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钢板桩材料和打桩机械设备)、包括钢板桩的打拔、钢板桩材料和设备的进退场费。工程所需安拆支撑的吊装设备和现场的用水用电由甲方自行负责。2.计价方式(1)工程量计算:以单边横延米计算(按桩宽0.4米*条数)。(2)超期租金计算:按每天每吨单价计算。(按理论重量:Ш型9M***板粧0.54吨/条计算)(3)结算时间:在最后一次拔桩前办好结算并双方确认。3.综合单价(1)Ш型9M***板桩施工1100元/米(含一道支撑);(2)Ш型9M***板桩超期租金8元/吨·天。三、使用期限。钢板桩每施打完成一个施工段后,第二天起开始计算使用期,使用期为30天,使用期满后,乙方则按超期租金计算方式计取超期租金。四、付款方式1.钢板桩施打完成每一个施工段后,3天内支付己完成工程款的80%。2.超期租金满一个月后,3天内支付租金的100%。3.钢板桩完成拔桩后3天内,支付全部工程款的100%。五、双方责任1.甲方责任(1)在双方签订合同乙方进场前,甲方负责提供施工场地,放线定位,施工图纸,施工方案,清除地下通讯电缆或光纤、高压电缆、燃气管、自来水管等所有地下障碍物,并负责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满足乙方施工要求,配合乙方完成***板桩施工及顺利退场条件。(2)甲方应充分考虑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高频振动原理,所造成的噪声和周边地面、建筑物、市政公共设施的下沉、开裂或损坏等情况,与乙方无关,由甲方负责。(3)甲方须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乙方有权暂停钢板桩施工并继续向甲方计取材料和设备的租金,同时,乙方有权按所欠金额以每天千分之一的利率向甲方收取滞纳金。六、其它事项1.每一施工段,乙方只负责打桩机械一次的进场和退场,因甲方其他施工不当或地质原因造成钢板桩需要重打的,或因甲方原因中途停工,需要多次进退场打拔桩的,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2.如果因甲方其他施工原因造成钢板桩轻度损坏(可修复的)按500元每条作为修复费用补偿给乙方,严重损坏和因甲方场地或道路等原因造成不能拔退场的钢板桩材料,甲方则按市价5000元/吨赔偿给乙方。3.在钢板桩材料或机械进场后,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不能及时施工,在延迟时间阶段,钢板桩则按超期租金计算方式支付租金给乙方,钢板桩机按5000元/天支付给乙方。如果确定不能施工的,甲方须在乙方退场前把上述费用和进退场费(实际材料、机械运输费)支付给乙方。***在甲方合同落款处签名,***在乙方代表人处签名。**公司与***在庭审中确认,上述合同的主体为**公司与***。
同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建签订《钢板桩(桩机)施工签收单》《钢板桩工程进度表》,记载工程名称:永通五金二期厂房新建项目,基坑Ш型九米钢板桩,数量276支,工程量110.4,重量149.04吨,单价1100元/米,金额121440元,施工完成日期2021年3月13日。备注:使用期30天,超期租金按240元/吨·月(30天),即8元/吨·天。
***于2021年4月14日向***支付30000元,于2021年4月28日支付30000元,均备注永通五金二期项目钢板桩款。
**公司与***在庭审中确认,钢板桩于2021年8月31日拔桩。
2021年8月25日,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发出《工程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整改单位:筱沐公司与案外人广东冠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记载存在十项问题,涉及到涉案工程的问题主要为3.基坑支护钢板桩变形较大,应有相应加固处理方案及措施。4.基坑临边防护拆除过早,上下基坑施工通道制作过于简单。根据广州住建APP上记载监督整改回复显示,2021年4月25日发出整改通知,内容为基坑支护钢角撑设置数量不满足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基坑边坡未按要求放坡、喷锚;基坑边堆土过高,汛期雨季到来,存在安全隐患;基坑临边防护措施不足,防护样式与市局要求不一致,安全警示标志不足;基坑内集水井未设置,承台开挖坑中坑位置支护简易。上述问题已于2021年4月30日整改。2021年6月15日的整改通知内容:基坑周边厂房围墙有倾斜、开裂现象,存在安全隐患;工地四周围蔽不符合2.0图集要求;基坑周边堆土过高,支护钢板桩有倾斜现象;基坑临边防护措施不足,且材料样式不符合要求等。上述问题已于2021年6月23日整改完毕。2021年7月20日的整改通知内容为基坑周边堆放过量钢筋原材等。上述质量问题已整改完毕。
***认为**公司施工的钢板桩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另提供了现场多张照片及***与**建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4月14日,**建发送了多张图片和视频并称“好像这种打得不直的,然后圈梁有没有顶着钢板桩的能不能叫人拿钢板顶着烧焊”“不是**,最起码有30~40公分都有,有30~40公分是没有和圈梁连在一起的”。***:“用什么木块、方条随便去顶一顶”。**建:“是不是没有打到扣,那时候没有扣好这个位置”。***:“不会的,应该正常不会的”。“……有可能太长,没有打好扣,你看一下有什么拿来***,拿点布啊”。**建:“这个位置真的要叫人过来加一加,下午直接下陷了,叫人烧一烧焊,用钢板烧多几个位置顶着”。***:“好的,我先叫人过去看看,假如有方条,拿去顶一顶……”。4月15日,***发送多张图片,称“昨天跟你说的那个位置真的出来了,已经拉齐那一条,圈梁可能20~30公分”。4月18日,**建发送多张图片和视频,称:“这钢板桩没有打好,下面没有扣起来,难怪会倾斜,下面都没有扣起来,只有上面有扣。”***:“拿点布塞一下……”。4月25日,**建:“……那个支撑真的要加一下……”并转发了监督站发出的质量整改通知内容。5月2日,**建发送一张照片,并称:“因为钢板桩没有扣实开口,面的沙泥水流出来,隔壁厂房的围墙现在开始倒塌,里面的地面也开始往下沉。”***:“拿点东西塞一下好吗”。**建:“土工布都没用,没什么作用的,就算你用锤子敲进去一会也逼出来的”。***:“你拿点土工布***,然后拿木棍顶一顶应该有用的,条缝不是很大,应该没事的,这个没办法了,只能够这样补救的”。5月19日,**建发送了照片,并称:“你看一下工人什么时候回来叫他们过来加固一下也好,有裂有爆开”。***:“好啊好啊,我跟他说一下”。经质证,**公司认为照片无法认定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微信聊天记录中**建提出的问题,**公司已进行相应补救,出现质量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因为设计要求钢板桩施工长度应为15米,但双方约定的钢板桩是9米。筱沐公司对上述两份证据无异议。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公司提供了涉案工程1-1剖面图,该图显示永通五金二期厂房新建项目基坑支护工程钢板桩长15米。***认为其已将涉案工程的施工方案告知**公司,要求**公司按图施工,故责任不在***,涉案工程质量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公司的技术问题。筱沐公司对该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认为因**公司所施工的钢板桩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其造成严重损失,具体包括1.钢板桩脱扣导致多个地方漏水出现水土流失,进而导致工期延误,损失惨重。2.钢板桩脱扣漏水出现水土流失,东侧靠近厂区地面出现下陷并导致东侧厂区的围墙倾倒,需要拆除重新安装防护栏,损失30米×1200元/米=36000元。3.2022年3月16日捣五层柱、六层梁板,**公司的工人堵塞工地门口半天,导致62米天泵半天泵费损失2800元、9名工人误工费2700元、3名管理人员误工费1500元、混凝土车加时费1200元,合计8200元。4.2022年3月23日上午10点堵塞工地门口,直到11点警察安排拖车移开,导致吊机、钢筋搬运货车延误1小时,本次堵塞工地损失累计1200元。为证明上述损失,***提供了转账记录、照片等。经质证,**公司认为,转账记录收款人员身份不能确定,不能证明与涉案项目有关,照片也无法显示与涉案项目有关,上述证据均无法证明与**公司有关,也无法证明实际的损失金额。筱沐公司对上述证据不发表质证意见。***在庭审中确认对其主张的损失不申请鉴定。
**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建要求将**公司的钢支撑用作其他地方,属于合同外工作内容,发生了焊工**的工资9200元,本来该笔款项是**找**建支付的,但最终由**公司代付;合同约定安装支撑的吊装设备和现场的用水用电由***负责,但因***未能提供相应的吊装设备,因此**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设备费用1600元,该笔费用应当由***负担。为证明上述陈述,**公司提供了**建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经质证,***认为上述证据无法证明收款人身份,也不能证明与涉案工程有关。
另查明,**公司在庭审中确认其不具备施工涉案工程的资质。***与筱沐公司在庭审中确认,涉案工程业主方为广州市南沙区大岗永通五金铁器加工厂,筱沐公司是总包方,将全部工程转包给了***。***在庭审中陈述,地基基础工程已经验收,钢板桩工程无需单独验收,涉案永通五金二期厂房新建项目已经进行主体结构外墙施工,尚未完工。
诉讼过程中,根据**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作出(2022)粤0115民初89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筱沐公司名下价值300501.09元的财产。为此,**公司支付保全费2023元。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公司不具备施工涉案工程的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公司与***签订的《钢板桩施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虽然无效,但是**公司已完成了涉案钢板桩工程施工,且地基基础工程已经验收,***应当参照合同约定向**公司支付工程款。根据《钢板桩工程进度表》记载,**公司施工的钢板桩工程量110.4,重量149.04吨,单价1100元/米,金额121440元,施工完成日期2021年3月13日。***与**公司在庭审中确认,钢板桩于2021年8月31日拔桩,根据约定钢板桩自施打完成第二天开始计算使用期30天,使用期满后按8元/吨·天计算超期租金。故应自2021年4月13日计算超期租金,计至2021年8月31日***应支付的超期租金为168117.12元(149.04吨×8元/吨·天×141天)。关于**公司主张的焊工工资9200元及吊装支撑费用1600元的问题,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形成证据链,其要求***支付上述费用,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应向**公司支付工程款和超期租金289557.12元,***只支付了60000元,仍需支付229557.12元。由于合同无效,对于**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公司要求***承担担保费亦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与***是夫妻关系,***以承包工程为业,***因涉案工程所附的债务,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筱沐公司仅为涉案工程的总包方,**公司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提供的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发出《工程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可知,**公司施工的钢板桩工程确实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但双方对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有争议,***认为是**公司的施工技术问题导致,而**公司认为是因***未按设计要求施打15米的钢板桩导致。因双方未就存在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举证,涉案钢板桩工程已经拔桩也不存在鉴定基础,双方亦未就此申请鉴定,故本院认定双方对上述质量问题,均存在过错。根据***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多次要求**公司进行修复,但**公司未能采取有效修复措施,***对涉案工程进行了部分修复,但***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损失。本院综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公司应当承担因工程质量问题而产生的损失30000元,对与***主张超出上述认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和超期租金229557.12元;
二、反诉被告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赔偿损失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5808元,由原告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72元,被告***、***负担4436元。反诉受理费1667元,由反诉原告***负担1337元,反诉被告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0元。保全费2023元,由原告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11.5元,被告***、***负担101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