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1民初8088号
原告:***,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翩翩,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南京华璋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园33-73号。
法定代表人:卢为国,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南京华璋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证据不足仍需调查取证为由,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柳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魏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