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1民初510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翩翩,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南京华璋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园33-73号。
法定代表人:卢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积孝,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京华璋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