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民初7380号
原告:宿州金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西关街道汴河路与秦巷口交叉路口0103室,统一会信用代码9134130206805716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隆泰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伊山镇通榆路313号,统一会信用代码9132072373783691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金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隆泰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金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宿州金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5元,由原告宿州金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芸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邱 雨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