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蒙自鼎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2503执12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钟亭,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国,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蒙自鼎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文汇路鼎基铭园二幢1单元10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74年1月2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蒙自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蒙自鼎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蒙自鼎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系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的被执行人,为方便对其财产进行查控、处置及分配,本院报请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日裁定本案由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指定执行等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统计和考核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销案方式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