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蒙自鼎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5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钟亭,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文汇路鼎基铭园二幢1单元10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汪祖禹,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四川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蒙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2503民初163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1日向蒙自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410940元(其中含案件受理费2094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46509元。后本院作出(2019)云25执协43号裁定,将该案提级由本院执行,并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本案在蒙自市人民法院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于2019年1月28日主动支付了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0000元。蒙自市人民法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红河蒙自红河广场支行25×××85账户存款人民币175000元至执行账户,收取执行费46509元后,剩余案款发放申请执行人128491元。另查明,本案诉讼期间,蒙自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云2503执保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蒙自市(详见查封清单),经核实,其中2套公寓已出售给案外人,第一层1-5、1-6、1-7、1-8、1-9共5个商铺系蒙自法院首封,其余房产系本院另案执行的关联案件中首封,本案轮候查封。本案提级执行过程中,***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另案债权人倪树恒向本院申请***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倪树恒提出的破产申请于2020年10月被本院驳回,倪树恒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现该案正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查期间,本案中查封的涉案财产暂时不能作出实质处分。此外,本院分别于2020年12月3日、2021年3月29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于2021年1月2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予发布。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在蒙自市人民法院执行期间共执行到位标的208491元及执行费46509元,不足部份案款4202449元人民币(含案件受理费20940元、保全费5000元)未执行到位。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祝荣
审判员  邹为民
审判员  杨俊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韩定宏
书记员刘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