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天水新侬田园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文小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521执30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永丰路**。
法定代表人:钟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先国,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水新侬**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路天泽世纪豪庭**
法定代表人:郑婷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天水新侬**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天水市秦州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9)甘0521民初77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四川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天水新侬**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天水新侬**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天水新侬**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归还保证金400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10%支付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支付利息16041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989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8004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来案款180000元。2020年12月8日,申请执行人四川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除已交纳180000元,剩余保证金及利息由被执行人***于2021年1月28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四川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4989元、执行费8004元由被执行人***交纳。同日,申请执行人四川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1执301号案件的执行。
如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 峰
审 判 员  夏 荃
审 判 员  刘立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杨娜娜
书 记 员  吴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