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521执恢4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永丰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钟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先国,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水新侬田园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路天泽世纪豪庭A-2-1402号。
法定代表人:郑婷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文小岩,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天水新侬田园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天水市秦州区。
本院在恢复执行四川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水新侬田园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文小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文小岩名下有一辆甘AE0008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甘EE9903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文小岩名下甘AE0008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甘EE9903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期限2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温 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娜娜
书 记 员 吴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