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申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洛阳申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2民初384号
原告:洛阳申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246号国宝花园超高层综合楼1101房。
法定代表人:曹宏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卡卡,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与经八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韩松峰。
原告洛阳申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洛阳申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以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申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申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99元,由原告洛阳申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姬玲利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王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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