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荣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荣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6民初8056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陈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峰,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荣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荣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褚红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磊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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