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红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3233执11号 申请执行人:**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7栋2**13层21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DERN14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省马尔康市。 本院在执行**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51.94元缴纳执行费,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住房、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国 贤 审判员 杨  勇 审判员 王 兆 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泽让懂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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