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21235号
原告:成都万亿鑫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河源街道古柏社区**剑龙市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万亿鑫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成都万亿鑫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万亿鑫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