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3575号 原告:**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7栋2**13层213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省南充市高坪区。 原告**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原告**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7元,由**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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