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3575号
原告:**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7栋2**13层213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省南充市高坪区。
原告**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原告**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7元,由**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