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3001号之一 原告:**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7栋2**13层213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告:**三聚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德源镇德源南路二段105号、1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聚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因本案原被告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6元,保全费1820元,共计4386元,由**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臧 庆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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