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3001号之一
原告:**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7栋2**13层213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告:**三聚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德源镇德源南路二段105号、1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聚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因本案原被告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6元,保全费1820元,共计4386元,由**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臧 庆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